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名称具有法律效力
2022-09-01 16:46:48 来源:华律网
一、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需要什么条件标的
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:
(1)出卖的标的物,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。
(2)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非限制流通物;对于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,则依照其规定。
(3)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现存物,也可以是将来物,如尚未建成的房屋、生长中的农作物等。
(4)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有体物,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,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百四十三条【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】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意思表示真实;
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第五百九十五条【买卖合同定义】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,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。
二、买卖合同的内容需要哪些
买卖合同的内容需要以下这些:
1、标的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及包装方式;
2、标的物的价格、金额、货币及价格术语;
3、标的物交付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;
4、标的物的保险和运输方式;
5、标的物的检验标准、方法和检验时间;
6、价款支付的时间、地点,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五百九十六条【买卖合同条款】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、履行期限、履行地点和方式、包装方式、检验标准和方法、结算方式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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